近年来,国家对修建铁路、公路方面十分的重视,但无论是修公路还是修建铁路,都需要大面积的征收老百姓的土地和房屋。可是在土地征收的过程中我们会遇见这样的情况,就是有些房屋没在征收范围内,但是又离拆迁区域特别近,给未在征收范围内的房屋造成了很大的安全风险隐患。有的则是房子只有一半是在拆迁范围内,而另一部分则不在拆迁范围内......
不过,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以及《物权法》中并没有直接有说明如果只有一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或是离拆迁区域很近但影响房屋安全的该怎么样处理的法律法规。因此,这也给许多老百姓造成了不小的财产损失。那么当面对自己家只有一部分在拆迁范围内时,而另一部分不在拆迁范围内时怎么办呢?
下面我们根据凯诺律师办理过的一起案例来探究一下......
基本案情
程先生是甘肃省人,在2015年的时候,当地因修建公路,需要征收程先生所在村的部分房屋,程先生的房屋及宅基地正好处于拆迁红线范围的边缘。也就是说程先生的房子只有部分在拆迁的范围内,而另一部分则不在拆迁范围内。
之后,有关部门作出房屋面积的认定,认定主房占地60平方米,按原批准层次建筑面积为120平米方,随后评估机构对程先生作出房屋评估情况说明。但一系列的文件中只认定程先生的部分房屋为被拆迁对象,而且就补偿事宜双方也并未协商成功。
于是2016年初,有关部门便作出《限期拆除通知书》,要求程先生限期拆除红线范围内的部分房屋。但程先生觉得拆迁方的做法不合法,于是委托了专门做征地拆迁案子且办案经验比较丰富的凯诺律师。
凯诺律师通过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获取了相关材料,在收到材料之后,凯诺律师制定了一套精密的维权方案,然后指导程先生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在凯诺律师的努力下,法院撤销了有关部门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书。不过凯诺律师并不以此为目的,而是又与拆迁方重新商谈了拆迁补偿,且就最终的补偿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
律师说法
实践中像程先生的这种情况非常的多,但是凯诺律师认为,农村住宅基本都是以整体设计建造的,且房屋的耐久性也都是以整体为基础,如果此建筑物造成比较大的损坏的话,那么则很难保证未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的安全性,这必定会给当事人造成很大的人身财产安全。
在我国,做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内行事,否则就是违法,土地征收也是一样的。
《物权法》 第四十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确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可以依法实施征收。
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八条规定及《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中对于什么是公共利益有明确的规定,你们可以从网上搜索此条例了解。如果有拆迁方违反此条规定,那么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维权。
那么国家在计划修路过程中,如何画拆迁红线呢?
如果画拆迁红线也是有着严格的规定的,不是想怎么画就怎么画的。
根据《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从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的距离标准为:
1、国道不少于20米;
2、省道不少于15米;
3、县道不少于10米;
4、乡道不少于5米。
5、国家重点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50米、其他高速公路用地两侧外各30米、高速公路立交桥、匝道、收费站外侧各100米范围内为高速公路建筑控制区。
《铁路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铁路线路两侧应当设立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的范围,从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者铁路桥梁(含铁路、道路两用桥,下同)外侧起向外的距离分别为:
1、城市市区高速铁路为10米,其他铁路为8米;
2、城市郊区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2米,其他铁路为10米;
3、村镇居民居住区高速铁路为15米,其他铁路为12米;
4、其他地区高速铁路为20米,其他铁路为15米。
如果房屋不在拆迁范围内但又离拆迁区域近会给房屋造成房屋隐患时怎么办呢?实践中,如果房屋离拆迁区域近,但是又不在拆迁范围内,那么当事人是可完全提出诉求的,要求合理的补偿。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老百姓,如果自己家的房屋离拆迁区域近,且也因拆迁让自己的房子成了危房,那么一定要及时的咨询专业律师,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