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因尽快完成拆迁任务,拆迁方常常对未签订补偿协议的被拆迁人或是违法建筑采取断水、断电、强拆等行为,这种做法看似合理合法,但其实是一种逼签的方式,更是拆迁方惯用的招数。面对这种行为,被拆迁人要怎么维权呢?因断水、断电给自己造成的损失是否可以赔偿呢?
下面我们结合一则山东高院的案例与大家一起来探究一下
2018年4月16日,山东省章丘区政府作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袁女士等人的房屋也在此次的征收范围内,但是因对补偿不满意,所以袁女士等人并未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补偿协议,其房屋也未被拆除。
但一段时间后,章丘区旧城改造指挥部发布通知,通知中载明为防止天然气事故发生,近期天然气公司将逐步对本区域内停止供气。2018年8月15日,章丘二建公司发布通知,载明:“根据政府拆迁计划安排,以及考虑到友邻物业在家属院内的经营服务亏损情况,公司决定自2018年8月26日起停水停电,终止物业服务……”2018年8月26日,袁女士等人所在章丘二建公司小区开始停水、停电、停气。
袁女士等人认为,停水、停电、停气等情况影响其正常生活,于是就向城市更新局提出要求有关部门恢复供电供水供气等。随后,城市更新局作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房屋征收服务中心,在3日内恢复供水、供电、供气。但是有关部门却称未曾出现过断水、断气等行为。经调查,袁女士等人反映的问题,属于集中拆除阶段,为确保拆除安全,各责任单位采取的临时措施。
针对这样的一种情况,袁女士等人认为,他们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判令章丘区政府责令第三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等服务;请求确认章丘区政府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
但是袁女士等人的诉讼请求并没有正真获得一审法院的支持。袁女士等人不服,提起了上诉。袁女士等人认为,原审法院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并支持并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原审诉讼请求。
关于本案,山东省高院在庭审过程中认为,本案系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过程中因上诉人居住的房屋被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而引发的行政争议。
(一)关于上诉人增加诉讼请求是否应予准许的问题。在行政诉讼中,如何行使诉权、包括选择和固定诉讼请求属于当事人的权利,当事人应当遵守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照法定程序和起诉条件来提出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此应当给予尊重和保障。
本案中,袁女士等人在起诉时请求判令章丘区政府责令第三人采取补救措施恢复原告房屋的供水、供电、供气和物业管理等服务,在原审开庭前又增加了确认章丘区政府要求第三人作出停水、停电、停气以及终止提供物业服务的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就这两项而言,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可以一并审理并作出裁判。因此,原审法院认为两项诉讼请求性质不同,且增加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显属不当。
(二)关于如何认识和把握上诉人所提诉讼请求的问题。对于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把握其实质内涵和诉讼目的,做好释明和引导工作,进一步区分诉讼类型并依法裁判,以达到减少当事人诉累、实质性解决纠纷的目的........可是一审法院的审理偏离了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有违行政诉讼法的立法初衷。
(三)关于章丘区政府是否为适格责任主体的问题。在征收拆迁工作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属于工作的一部分,但是仅有市、县人民政府及其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才具有依法实施征收拆迁等相关行为的职权,属于适格责任主体,除非其有足够证据予以推翻。如果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行政机关并未实施后续的拆迁工作,也未作出与停水、停电相关联的其他行政行为,那么停水、停电等行为就是一种行政事实行为,行政机关通过行政命令形式通知相关企业采取停水、停电等措施改变了当事人与供水、供电等企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当事人的实际生活产生了影响,属于独立的行政行为,因此具有可诉性。
可是本案中,停水、停电等行为发生后,袁女士等人未得到补偿并腾空房屋,而且其房屋也一直未被拆除,该行为并未被后续的拆除补偿行为吸收覆盖。因此,章丘区政府作为涉案片区的征收主体,通知实施了停水、停电、停气等行为,系该行为的适格责任主体。
(四)关于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和正当性的问题。关于这一问题,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也就是说,在征收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当要先保障被拆迁人的基本居住条件,满足被拆迁人的基本生活需求,不能因促进拆迁就通过施加影响、以停水、停电等方式侵害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可是本案中,袁女士等人未得到补偿并搬离时,有关部门便对其停水、停电违反了上述规定,实属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中的规定,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或者无效的,可以同时判决责令被告采取补救措施。
也就是说,在断水、断电行为被确认违法后,有关部门应当要根据真实的情况,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协调有关单位满足上诉人的基本生活需求;如果涉案房屋确已不具备恢复水电气的条件,有关部门应当要通过其他方式予以补救,对造成的损失应依法予以补偿或适当赔偿,切实及时保障上诉人基本的生活和居住权益。
经山东省高院审理后,撤销了一审法院作出的行政判决,确认有关部门对袁女士等人停水、停电的行为违法。
实践房屋征收中,断水、断电的行为普遍存在,因此,当被拆迁人遇到这样的一种情况的时候,可先去找拆迁方或是供水供电方要求恢复供水供电,但要记住对双方之间的谈话要录音,同时,被拆迁人要对破坏水表及电表的现场进行拍照留证,并要留存好供水供电的凭据以及水电卡。
最后凯诺律师提醒大家,遇到以上情况时要及时的采取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否则征收方不光会断水断电,而且还有可能会对房屋实施强拆。